瀘州市屬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
發布日期:2021-10-22 09:18:51 閱讀量:瀘州市屬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國有資本保值增值責任,完善國有資產監督制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加強和規范市屬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企業國有資產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實施意見》《瀘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和改進企業國有資產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實施意見》等文件要求,參照《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四川省屬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規定,結合市屬國有企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瀘州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直接履行出資人職責或委托其他單位監管的企業(以下統稱市屬直管企業)及其所屬各級全資、控股或實際控制的子企業(以下統稱企業)的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以下簡稱責任追究)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責任追究是指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監督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國資監管規定以及企業內部管理規定等,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在經營投資中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經調查核實和責任認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的工作。
前款所稱未履行職責,是指未在規定期限內或正當合理期限內行使職權、承擔責任,一般包括不作為、拒絕履行職責、拖延履行職責等;未正確履行職責,是指未按規定以及崗位職責要求,不適當或不完全行使職權、承擔責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職權、超越職權、濫用職權等。
第四條 責任追究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依法依規問責。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按照國資監管規定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等,對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監督人員,嚴肅追究責任,實行重大決策終身問責。
(二)堅持客觀公正定責。結合企業實際情況,調查核實違規行為的事實、性質及其造成的損失和影響,既考慮量的標準也考慮質的不同,認定相關人員責任,保護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干事創業的積極性,恰當公正地處理相關責任人。
(三)堅持“三個區分開來”。支持市屬國有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改革創新,提出符合本企業、本行業的改革思路和舉措,營造敢于創新、適于創新的環境氛圍。對企業在改革發展中所出現的失誤,可依照有關規定予以容錯。
(四)堅持分級分層追責。市國資委和企業原則上按照國資監管關系和干部管理權限,界定責任追究工作職責,分級組織開展責任追究工作,分別對企業不同層級經營管理人員、監督人員進行追究處理,形成分級分層、有效銜接、上下貫通的責任追究工作體系。
(五)堅持懲治教育和制度建設相結合。在對違規經營投資相關責任人嚴肅問責的同時,加大典型案例總結和通報力度,加強警示教育,發揮震懾作用,推動企業不斷完善制度,堵塞經營管理漏洞,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第五條 在責任追究工作過程中,發現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監督人員違紀或職務違法的問題和線索,應當移送相應的紀檢監察部門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查處。
第二章 責任追究范圍
第六條 國資國企改革發展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
(一)未建立健全改革發展領導體制機制,主要領導、分管領導等改革責任落實不到位,導致改革推進不力、進度緩慢等。
(二)推動國資國企改革發展任務不明確、責任不清晰,以及無正當理由未能實現改革發展預期目標的。
(三)黨組織與董事會、經理層、監事會權責邊界不清,
未實現黨的領導與公司治理有機統一。
(四)對市國資委作為出資人依法依規作出的改革發展重大部署安排,不按要求執行、拒絕執行或拖延執行等。
第七條 企業管控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
(一)違反黨和國家方針政策以及其他有關規定,決定、批準和組織實施重大經營投資事項,或違反規定程序、超越權限決定、批準和組織實施重大經營投資事項。
(二)對有關管控規定未執行或執行不力,致使發生國有資產損失,對生產經營、財務狀況產生重大影響。
?。ㄈζ髽I重大風險隱患、內控缺陷等問題失察,或雖發現但沒有及時報告、處理,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不良后果。
(四)所屬企業發生重大違規違紀違法問題,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且對企業生產經營、財務狀況產生重大影響,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
?。ㄎ澹ρ惨暋⒀膊?、審計、出資人監督、紀檢監察監督等發現的問題未按要求進行整改、拖延整改、拒絕整改等。
第八條 風險管理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
?。ㄒ唬┪窗匆幎男袃瓤丶帮L險管理制度建設職責,導致內控及風險管理制度缺失,內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
(二)內控及風險管理制度未執行或執行不力,對經營投資重大風險未能及時預警、應對和報告。
?。ㄈ┪窗匆幎▽ζ髽I規章制度、經濟合同和重要決策等進行法律審核。
(四)未執行國資監管有關規定,導致債務危機,危及企業持續經營。
(五)惡意逃廢金融債務。
?。┎m報、漏報、謊報或遲報重大風險及風險損失事件,編制或授意、指使、串通編制虛假財務報告,企業賬實嚴重不符。
第九條 購銷管理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
?。ㄒ唬┪窗匆幎ㄓ喠?、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合同標的價格明顯不公允。
(二)虛報、瞞報采購標的物采購價格,未正確履行合同,或無正當理由放棄應得合同權益。
(三)簽訂虛假合同,提供虛假產品、服務,違反規定開展融資性貿易業務或“空轉”“走單”等虛假貿易業務。
?。ㄋ模┥米詨旱蛢r格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采購標的物與市場同類商品價格相比明顯偏高,或違反規定利用關聯交易輸送利益。
(五)以授意、指使或者串通等方式進行違規采購;未按規定進行采購或未執行采購結果等。
(六)違反規定提供賒銷信用、資質、擔保或預付款項,或利用業務預付或物資交易等方式變相融資或投資。
?。ㄆ撸┻`反規定開展商品期貨、期權等衍生業務。
?。ò耍召~款未進行及時催收、對賬,以及未按規定對應收款項及時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等。
第十條 工程承包建設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規定對合同標的進行調查論證或風險分析。
(二)違反規定,無合理商業理由以低于成本的報價中標;違反規定轉包、分包。
(三)未按規定辦理有關備案、報告、批準、確認等手續;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未按規定招標,或未按規定要求的內容、時間和載體發布招標信息進行招標。
?。ㄋ模┪窗匆幎男袥Q策和審批程序,擅自簽訂、變更合同或改變招標方式,以及未經授權和超越授權招投標、將項目“化整為零”或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等。
?。ㄎ澹﹨⑴c招標、評標、定標及有關工作的人員收受賄賂或者泄露應當保密的招標投標事項,以及在評標過程中引導評委評分,影響評標公正性或與投標人、供應商串通影響招標結果。
?。┪窗捶梢幎?、招標文件及投標文件承諾內容簽訂有關合同或未按規定程序對合同約定進行嚴格審查,存在重大疏漏。
?。ㄆ撸こ虄r款支付審核把關不嚴,違反合同約定超計價、超進度付款。
第十一條 資金管理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
(一)違反決策和審批程序或超越權限籌集、使用、調度資金及批準資金支出等。
(二)違反規定以個人名義留存資金、收支結算、開立銀行賬戶。
(三)設立“小金庫”。
?。ㄋ模┻`反規定集資、發行股票或債券、捐贈、擔保、委托理財、拆借資金或開立信用證、辦理銀行票據等。
?。ㄎ澹┨摿兄С鎏兹≠Y金。
?。┻`反規定超發、濫發職工薪酬福利。
(七)因財務內控缺失或未按照財務內控制度執行,發生貪污、挪用、侵占、盜取、欺詐、攜款潛逃等,以及資金、票據等丟失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二條 轉讓產權、上市公司股權、資產以及資產合作等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
?。ㄒ唬┪窗匆幎男袥Q策和審批程序或超越授權范圍轉讓。
?。ǘ┴攧諏徲嫼唾Y產評估違反相關規定。未按規定主導制訂產權轉讓方案;未按規定選聘中介機構;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而未進行資產評估;未按規定辦理資產評估項目核準或備案手續等。
(三)隱匿應當納入審計、評估范圍的資產,組織提供和披露虛假信息,授意、指使、串通中介機構出具虛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鑒證結果及法律意見書等。
?。ㄋ模┪窗聪嚓P規定執行回避制度。
(五)違反相關規定和公開公平交易原則,低價轉讓企業產權、上市公司股權和資產,以及資產合作等。
(六)未按規定進場交易。
第十三條 固定資產投資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
?。ㄒ唬┪窗匆幎ㄟM行可行性研究或風險分析,或提供虛假資料進行可行性研究,或干擾獨立的可行性研究,以及盡職調查、法律審核等前期工作存在明顯缺陷,盲目投資,致使投資項目虧損。
?。ǘ╉椖扛潘阄窗匆幎ㄟM行審查,嚴重偏離實際。
(三)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擅自投資;通過“化整為零”等方式故意逃避監管或者違反國有企業投資監管及企業內部投資管理有關規定進行投資。
(四)購建項目未按規定招標,干預、規避或操縱招標。
(五)外部環境和項目本身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未按規定及時調整投資方案并采取止損措施。
(六)越權或未按規定程序審批,擅自變更工程設計、建設內容和追加投資等。
?。ㄆ撸╉椖抗芾砘靵y,致使建設嚴重拖期、成本明顯高于同類項目。
?。ò耍┻`反規定開展列入負面清單的投資項目。
第十四條 投資并購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
?。ㄒ唬┪窗匆幎ㄩ_展盡職調查、可行性研究,或提供虛假資料進行可行性研究,或盡職調查未進行風險分析、法律審核等,存在重大疏漏。
?。ǘ┴攧諏徲?、資產評估或估值違反相關規定。
?。ㄈ┪窗匆幎ㄟx聘中介機構;投資并購過程中隱匿資產,提供虛假資料,授意、指使、串通中介機構或有關單位出具虛假報告。
?。ㄋ模┪窗匆幎男袥Q策和審批程序,決策未充分考慮重大風險因素,未制定風險防范預案。
?。ㄎ澹┻`反規定為其他合資合作方提供墊資,或通過高溢價并購等手段向關聯方輸送利益。
?。┩顿Y合同、協議及標的企業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損國有權益的條款,致使對標的企業管理失控。
?。ㄆ撸┻`反合同約定提前支付并購價款。
(八)投資并購后未按有關工作方案開展整合,致使對標的企業管理失控,或利用并購之機,非法轉移國有資產。
(九)投資入股后未行使相應股東權利,或不合理地承擔公司章程約定外的股東義務,或入股企業發生重大變化未及時采取止損措施。
?。ㄊ┻`反規定開展列入負面清單的投資項目。
第十五條 改組改制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
?。ㄒ唬┪窗匆幎男袥Q策和審批程序,或者超越權限,擅自決定、實施改組改制。
?。ǘ┪窗匆幎ńM織開展清產核資、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
(三)未按規定選聘中介機構;故意轉移、隱匿國有資產或向中介機構提供虛假信息,授意、指使、串通中介機構出具虛假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與資產評估等鑒證結果。
?。ㄋ模匈Y產以明顯不公允低價折股、出售或無償分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以及利用改組改制,非法轉移國有資產。
?。ㄎ澹┰诎l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破產重整或清算等改組改制過程中,違反規定,導致發生變相套取、私分國有資產。
?。┪窗匆幎ㄊ杖匈Y產轉讓價款。
?。ㄆ撸└闹坪蟮墓菊鲁痰确晌募写嬖谟袚p國有權益的條款。
第十六條 資源性資產租賃管理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
?。ㄒ唬┵Y源性資產未按規定進行公開招租。
(二)“化整為零”或以其他方式規避進場公開招租。
(三)授意、指使、串通交易平臺或中介機構違反公平公正原則,導致招租工作“形式化”“走過場”。
?。ㄋ模┪绰男幸幎ǖ淖赓U決策、備案程序。
(五)明顯以不合理低價出租。
(六)未按規定簽訂和管理租賃合同。
?。ㄆ撸┪绰男泄芾砺氊?,導致租金收繳不及時、資源性資產被承租人擅自轉租、資源性資產被破壞等情形。
第十七條 從事股票、期貨、外匯,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等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
?。ㄒ唬┻`規經營或者超范圍經營。
?。ǘ┟髦L險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而不進行相關整改。
(三)資金來源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ㄋ模┮詡€人名義使用企業資金從事投資業務的(部分境外特殊情況在按程序嚴格審批后除外)。
?。ㄎ澹┻`反當地市場規定進行股票、債券等金融產品交易和違規買賣本企業股票、債券。
?。┪绰男幸幎ǔ绦蚧蛘呶唇浭跈嗌米詻Q策。
第十八條 從事擔保活動等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
?。ㄒ唬┪绰男幸幎ǔ绦蚧蛭唇浭跈嗌米蕴峁#约斑`反有關規定,超金額、超比例、超范圍擔保等。
(二)未對被擔保企業的資信及擔保風險進行詳細論證和盡職調查。
?。ㄈm椖课催M行有效監管,出現擔保風險未采取應對措施。
(四)應采取反擔保措施但未采取,發生損失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九條 境外經營投資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
?。ㄒ唬┪窗匆幎ń⑵髽I境外投資管理相關制度,導致境外投資管控缺失。
?。ǘ╅_展列入負面清單禁止類的境外投資項目。
(三)違反規定從事非主業投資或開展列入負面清單特別監管類的境外投資項目。
?。ㄋ模┪窗匆幎ㄟM行風險評估并采取有效風險防控措施對外投資或承攬境外項目。
(五)違反規定采取不當經營行為,以及不顧成本和代價進行惡性競爭。
(六)違反本章其他有關規定或存在國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境外經營投資行為的。
第二十條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國資監管規定以及企業內部管理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不良后果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資產損失認定
第二十一條 對企業違規經營投資造成的資產損失,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依據有關規定認定資產損失性質、情形和金額,以及對企業、國家和社會等造成的影響。
第二十二條 資產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是與相關人員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的損失金額及影響;間接損失是由相關人員行為引發或導致的,除直接損失外、能夠確認計量的其他損失金額及影響。
第二十三條 資產損失分為一般資產損失、較大資產損失、重大資產損失和特別重大資產損失。涉及違紀違法和犯罪行為查處的損失標準,遵照相關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涉及其他責任追究的,按以下標準確定:
(一)一般資產損失,是指資產損失在100萬元以下,或者占發生損失企業追索責任認定年度上年末資產1%以下(孰低認定,以下不含本數,以上含本數,下同)。
(二)較大資產損失,是指資產損失在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或者占發生損失企業追索責任認定年度上年末資產1%以上3%以下。
?。ㄈ┲卮筚Y產損失,是指資產損失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或者占發生損失企業追索責任認定年度上年末資產3%以上5%以下。
?。ㄋ模┨貏e重大資產損失,是指資產損失在2000萬元以上,或者占發生損失企業追索責任認定年度上年末資產5%以上;損失金額雖未達上述標準,但損失后果嚴重,導致企業無法持續經營的,應認定為特別重大資產損失。
第二十四條 資產損失金額及影響,可結合司法、行政機關等依法出具的書面文件,具有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專業技術鑒定機構等專業機構出具的專項審計、評估或鑒證報告,以及企業內部證明材料等,進行綜合研判認定。
第二十五條 相關違規經營投資雖尚未形成事實資產損失,但確有證據證明資產損失在可預見未來將發生,且能可靠計量資產損失金額的,經中介機構或有關部門評估可以認定為或有損失,計入資產損失。
第四章 責任認定
第二十六條 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監督人員任職期間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應當追究其相應責任。違規經營投資責任根據工作職責劃分為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分管領導責任、重要領導責任和監管責任。
第二十七條 直接責任是指相關人員在其工作職責范圍內,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資產損失或其他不良后果起決定性直接作用時應當承擔的責任。
企業負責人存在以下情形的,應當承擔直接責任:
?。ㄒ唬┍救嘶蚺c他人共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國資監管規定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等。
(二)授意、指使、強令、縱容、包庇下屬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國資監管規定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等。
?。ㄈ┪唇浺幎ǔ绦蚧虺綑嘞蓿苯記Q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
?。ㄋ模┲鞒窒嚓P會議討論或以其他方式研究時,在多數人不同意的情況下,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
?。ㄎ澹从嘘P法律法規制度應作為第一責任人(總負責)的事項、簽訂的有關目標責任事項或應當履行的其他重要職責,授權(委托)其他領導人員決策且決策不當或決策失誤等。
?。┢渌麘敵袚苯迂熑蔚男袨椤?/p>
第二十八條 主管責任是指企業部門主管負責人在其職責范圍內,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主管工作職責,以及違反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對造成的資產損失或其他不良后果所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 分管領導責任是指企業分管負責人在其職責范圍內,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分管工作職責,以及違反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對造成的資產損失或其他不良后果所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三十條 重要領導責任是指企業主要負責人在其職責范圍內,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管理職責,以及違反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對造成的資產損失或其他不良后果所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 監管責任是指派駐企業任職的監督人員和企業內部對資產負有監管職責的部門主要負責人,在其職責范圍內,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資產損失或其他不良后果所應當承擔的責任。
派駐企業的監督人員和企業內部對資產負有監管職責的部門主要負責人發現問題,在已盡書面報告、提醒義務的前提下,可視情況減輕或免于承擔監管責任。
第三十二條 市屬直管企業所屬各級子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致使發生下列情形的,上級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上一級企業有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的情形包括:
(1)發生重大、特大資產損失且對企業生產經營、財務狀況產生重大影響的。
(2)多次發生較大、重大、特大資產損失,或造成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
除上一級企業有關人員外,更高層級企業有關人員也應承擔相應責任的情形包括:
(1)發生違規違紀違法問題,造成資產損失金額巨大且危及企業生存發展的。
(2)在一定時期內多家所屬子企業連續集中發生重大、特大資產損失,或造成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三條 企業違反規定瞞報、漏報或謊報重大資產損失或者特別重大資產損失的,除按照本辦法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認定外,對企業分管負責人和企業主要負責人比照分管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進行責任認定。
第三十四條 企業因未建立內控管理制度或者內控管理制度存在重大缺陷,造成企業重大或者特別重大資產損失的,除按照本辦法對其他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認定外,企業分管負責人和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分別承擔分管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第三十五條 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中出現責任劃分不清,或者無法清晰區分責任情形的,視同內控管理制度存在重大缺陷,企業分管負責人和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分別承擔分管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第三十六條 企業有關經營決策機構以集體決策形式作出違規經營投資的決策或實施其他違規經營投資的行為,造成資產損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應當承擔集體責任。該決策負責人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參與決策的其他人員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參與決策的人員在決策會議曾表明異議并在會議記錄中有明確記錄的,可以不追究或免除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七條 企業未按規定和有關工作職責要求組織開展責任追究工作的,對有關人員按相應責任進行認定和追究。企業發生重大或者特別重大資產損失,未對相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的,對企業主要負責人按直接責任進行認定和追究。
第五章 責任追究處理
第三十八條 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理方式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國資監管規定以及企業內部規定等執行,主要包括組織處理、扣減薪酬、禁入限制、紀律處分、移送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等,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ㄒ唬┙M織處理。包括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
?。ǘ┛蹨p薪酬。包括扣減和追索績效年薪或績效工資、任期激勵收入、追回獎勵(含股權、獎金、實物等)、終止或收回中長期激勵收益,取消參加中長期激勵資格等。
(三)禁入限制。五年直至終身不得聘用或擔任國有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ㄋ模┘o律處分。由相應的紀檢監察機構查處。
(五)移送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移送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查處。
第三十九條 企業違規經營投資發生資產損失,經過查證核實和責任認定后,除依據有關規定移送紀檢監察機構或司法機關處理外,應當按以下方式處理:
?。ㄒ唬┌l生一般資產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停職檢查等處理,同時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50%以下的績效年薪或績效工資;對分管領導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等處理,同時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50%以下的績效年薪或績效工資;對監管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等處理,同時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30%以下的績效年薪或績效工資。
?。ǘ┌l生較大資產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主管責任人給予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等處理,同時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50%-100%的績效年薪或績效工資、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50%-100%的任期激勵收入,終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五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對分管責任人給予誡勉、停職檢查、調整職務等處理,同時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50%-100%的績效年薪或績效工資、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50%-100%的任期激勵收入,終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五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對重要領導責任人給予責令檢查、誡勉、停職檢查、調整職務等處理,同時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30%-7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30%-70%的任期激勵收入,終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長期激勵權益、三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對監管責任人給予責令檢查、誡勉、停職檢查、調整職務等處理,同時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30%-70%的績效年薪或績效工資、終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長期激勵權益、三年內不得參加新的中長期激勵。
(三)發生重大資產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主管責任人、分管領導責任人給予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處理,同時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100%的績效年薪或績效工資、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80%-100%的任期激勵收入,終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五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對重要領導責任人給予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等處理,同時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50%-7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50%-70%的任期激勵,終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長期激勵權益、三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對監管責任人給予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等處理,同時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50%-70%的績效年薪或績效工資,終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長期激勵權益、三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因發生重大資產損失,上述責任人受到責令辭職、免職、降職處理的,應同時給予禁入限制,五年內不得聘用或擔任國有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企業連續發生重大資產損失的,上述責任人終身不得聘用或擔任國有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發生特別重大資產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主管責任人給予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處理,同時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全部績效年薪或績效工資、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全部任期激勵收入,終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對分管領導責任人給予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處理,同時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全部績效年薪或績效工資、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全部任期激勵收入,終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對重要領導責任人給予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處理,同時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70%-10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全部70%-100%任期激勵收入,終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五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對監管責任人給予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處理,同時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70%-100%績效年薪或績效工資,終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五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因發生特別重大資產損失,上述責任人受到責令辭職、免職、降職處理的,應同時給予禁入限制,終身不得聘用或擔任國有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第四十條 所屬企業發生資產損失,按照本辦法應當追究上一級企業直至市屬直管企業有關人員責任時,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誡勉、停職、調整職務、降職、責令辭職、免職和禁入限制等處理,同時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30%-100%的績效年薪或績效工資、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30%-100%的任期激勵收入,終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三至五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第四十一條 對承擔集體責任的企業有關經營決策機構,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等處理;對造成資產損失金額巨大且危及企業生存發展的,或造成其他特別嚴重不良后果的,按照規定程序予以改組。
第四十二條 責任認定年度是指責任追究處理年度。有關責任人在責任追究處理年度無任職或任職不滿全年的,按照最近一個完整任職年度執行;若無完整任職年度的,參照處理前實際任職月度(不超過12個月)執行。
第四十三條 對同一事件、同一責任人的薪酬扣減和追索,按照黨紀處分、政務處分、責任追究等扣減薪酬處理的最高標準執行,但不合并使用。
第四十四條 停職檢查期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受到調整職務處理的,1年內不得提拔職務、晉升職級或者進一步使用;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1年內不得安排領導職務,2年內不得擔任高于原職務層次的領導職務或者晉升職級。受到降職處理的,2年內不得提拔職務、晉升職級或者進一步使用。同時受到黨紀政務處分和組織處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企業有關人員違規經營投資未造成資產損失,但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經過查證核實和責任認定后,對相關責任人參照本辦法予以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責任人從重或加重處理:
?。ㄒ唬┵Y產損失頻繁發生、金額巨大、后果嚴重的。
?。ǘ医恢?、頂風違規、影響惡劣的。
?。ㄈ娖?、唆使他人違規、違紀、違法,造成資產損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四)未及時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導致資產損失或其他不良后果擴大的。
?。ㄎ澹┎m報、漏報或謊報資產損失的。明知已確定發生資產損失,但長時間不作賬務處理,或長期掛賬的,視同隱瞞不報或者謊報。
?。﹤卧?、毀滅、隱匿證據,或者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或者包庇相關人員,或者打擊報復檢舉人、證人及其他人員的,以及其他拒不配合或干擾、抵制損失調查和責任追究工作的情形。
?。ㄆ撸┮幈鼙O管部門監督造成經濟損失的。
?。ò耍┢渌麘攺闹鼗蚣又靥幚淼那樾?。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對相關責任人從輕或減輕處理:
?。ㄒ唬┣楣澼p微的。
?。ǘ┮源龠M企業改革發展穩定或履行企業經濟責任、政治責任、社會責任為目標,且個人沒有謀取私利的。
?。ㄈh和國家方針政策、黨章黨規黨紀、國家法律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等沒有明確限制或禁止的。
?。ㄋ模┨幹猛话l事件或緊急情況下,個人或少數人決策,事后及時履行報告程序并得到追認,且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
?。ㄎ澹┘皶r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挽回資產損失并消除不良影響的。
?。┲鲃臃从迟Y產損失情況,積極配合責任追究工作的,或主動檢舉其他造成資產損失相關人員,查證屬實的。
?。ㄆ撸┢渌梢詮妮p或減輕處理的情形。
對于違規經營投資有關責任人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誡勉處理,但是具有本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處理。
對企業有關人員在改革發展中所出現的失誤,不屬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當謀利、主觀故意、獨斷專行等,對經認定符合有關規定的予以免責或酌情從輕、減輕處理。
第四十八條 對違規經營投資有關責任人加重、減輕或免除處理的,須由作出處理決定的上一級企業批準。涉及市屬直管企業的,報市國資委批準。
第四十九條 相關責任人已調任、離職或退休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給予相應處理。
第五十條 相關責任人在責任認定年度已不在本企業領取績效年薪的,按離職前一年度全部績效年薪及前三年任期激勵收入總和計算,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追索扣回其薪酬。
第五十一條 對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企業董事、監事以及其他有關人員,依照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章制度和本辦法等對其進行相應處理。
第六章 責任追究工作職責
第五十二條 市國資委和企業原則上按照國資監管關系和干部管理權限,組織開展責任追究工作。
第五十三條 市國資委在責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ㄒ唬┭芯恐贫ㄊ袑賴衅髽I責任追究有關制度。
?。ǘ┙M織開展市屬直管企業負責人的責任追究工作。對非由市國資委處理的相關責任人,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三)組織開展市屬直管企業重大及特別重大資產損失、連續發生較大資產損失的責任追究工作。
(四)認為有必要直接組織開展的市屬直管企業及其所屬各級子企業的責任追究工作。
?。ㄎ澹ζ髽I存在的共性問題進行專項核查。
(六)對需要企業落實、整改的問題,督促市屬直管企業落實有關要求。
(七)指導、監督和檢查市屬直管企業責任追究相關工作。
?。ò耍┢渌嘘P責任追究工作。
第五十四條 市國資委內設專門責任追究機構,受理有關方面按規定程序移交的企業違規經營投資的問題和線索,初步核實后進行分類處置,并采取督辦、聯合核查、專項核查等方式組織開展有關核查工作,認定相關人員責任,研究提出處理的意見建議,督促企業整改落實。
第五十五條 市屬直管企業在責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研究制定本企業責任追究有關制度,建立健全集團內部責任追究工作體系。
?。ǘ┙M織開展本級企業發生的一般、較大資產損失,所屬各級子企業發生的重大資產損失或產生嚴重不良后果的較大資產損失,以及所屬各級子企業負責人的責任追究工作。
(三)認為有必要直接組織開展的所屬各級子企業責任追究工作。
(四)指導、監督和檢查所屬各級子企業責任追究工作。
(五)按照市國資委要求組織開展有關責任追究工作,配合市國資委開展特別重大資產損失、連續發生重大資產損失或產生嚴重不良后果的重大資產損失的責任追究工作。
(六)其他有關責任追究工作。
第五十六條 企業應當明確相應的職能部門或機構,負責組織開展責任追究工作,并做好與企業紀檢監察機構的協同配合。
第五十七條 市屬直管企業應建立責任追究工作報告制度,對造成或可能造成較大、重大、特別重大違規經營投資的問題和線索,及時向市國資委書面報告,并按照有關工作要求定期報送責任追究工作開展情況。
第五十八條 市屬直管企業未按規定和有關工作職責要求組織開展責任追究工作的,市國資委依據相關規定,對有關企業負責人進行責任追究。
第五十九條 市國資委和企業有關人員,對企業違規經營投資等重大違規違紀違法問題,存在應當發現而未發現或發現后敷衍不追、隱匿不報、查處不力等失職瀆職行為的,嚴格依紀依規追究紀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查處。
第七章 責任追究工作程序
第六十條 責任追究工作一般應當遵循受理、初步核實、分類處置、核查、處理和整改等程序。
第六十一條 市國資委、企業按管理權限受理有關方面按規定程序移交的違規經營投資問題和線索,并進行有關證據、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
第六十二條 市國資委專設責任追究機構受理下列企業違規經營投資的問題和線索:
?。ㄒ唬﹪匈Y產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的。
(二)巡視、巡察、紀檢監察、審計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移交的。
?。ㄈ┦袑僦惫芷髽I報告的。
?。ㄋ模┢渌嘘P違規經營投資的問題和線索。
第六十三條 市國資委、企業按管理權限對受理的違規經營投資問題和線索,及相關證據、材料進行必要的初步核實工作。
第六十四條 初步核實的主要工作內容包括:
?。ㄒ唬┵Y產損失及其他不良后果的情況。
?。ǘ┻`規違紀違法的情況。
?。ㄈ┦欠駥儆谪熑巫肪糠秶?。
?。ㄋ模┯嘘P方面的處理建議和要求等。
第六十五條 初步核實的工作一般應于60個工作日內完成,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適當延長。
第六十六條 根據初步核實情況,對確有違規違紀違法事實的,按照規定的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分類處置。
第六十七條 分類處置的主要工作內容包括:
?。ㄒ唬儆谑袊Y委責任追究職責范圍的,由市國資委專門責任追究機構組織實施核查工作。
?。ǘ儆谄髽I責任追究職責范圍的,移交和督促相關企業進行責任追究。
?。ㄈ┥婕笆形⑹形M織部管理干部的違規違紀違法問題線索,報市紀委監委同意后,按要求開展有關核查工作。
?。ㄋ模儆谄渌嘘P部門責任追究職責范圍的,移送有關部門。
?。ㄎ澹┥嫦舆`紀或職務違法的問題和線索,移送紀檢監察機構。
?。┥嫦臃缸锏膯栴}和線索,移送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
第六十八條 市國資委對違規經營投資事項及時組織、監督開展核查工作,核實責任追究情形,確定資產損失程度,查清資產損失原因,認定相關人員責任等。結合企業減少或挽回資產損失工作進展情況,適時啟動責任追究工作。
第六十九條 核查工作可以采取以下工作措施核查取證:
(一)與被核查事項有關的人員談話,形成核查談話記錄,并要求有關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ǘ┎殚?、復制被核查企業的有關文件、會議紀要(記錄)、資料和賬簿、原始憑證等相關材料。
(三)實地核查企業實物資產等。
?。ㄋ模┪芯哂邢鄳Y質的專業機構對有關問題進行審計、評估或鑒證等。
?。ㄎ澹┢渌匾墓ぷ鞔胧?。
第七十條 在核查期間,對相關責任人未支付或兌現的績效年薪、年金、任期激勵收入、中長期激勵收益等均應暫停支付或兌現;對有可能影響核查工作順利開展的相關責任人,根據干部管理權限,可視情況采取停職、調整職務、免職等措施。
第七十一條 在重大違規經營投資事項核查工作中,對確有工作需要的,負責核查的部門可請紀檢監察機構提供必要支持。
第七十二條 核查工作一般應于6個月內完成,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適當延長。
第七十三條 核查工作結束后,一般應當聽取企業和相關責任人關于核查工作結果的意見,形成資產損失情況核查報告和責任認定報告。
第七十四條 市國資委根據核查工作結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相關程序對相關責任人追究處理,形成處理決定,送達有關企業及被處理人,并對有關企業提出整改要求。
第七十五條 被處理人對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處理決定送達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申訴,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申訴期間不停止原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七十六條 市國資委或市屬直管企業作出處理決定的,被處理人向作出該處理決定的單位申訴;所屬子企業作出處理決定的,向上一級企業申訴。
第七十七條 市國資委和企業應當自受理申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復核,作出維持、撤銷或變更原處理決定的復核決定,并以適當形式告知申訴人及其所在企業。
第七十八條 企業應當按照整改要求,認真總結吸取教訓,制定和落實整改措施,優化業務流程,完善內控體系,堵塞經營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防范經營投資風險的長效機制。
第七十九條 市屬直管企業應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向市國資委報送整改報告及相關材料。
第八十條 市國資委和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信息公開規定,逐步向社會公開違規經營投資核查處理情況和有關整改情況等,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十一條 市國資委應當強化協同監督,積極聯合巡察、紀檢監察、組織、審計等部門調查核查和責任追究,推進成果共享;企業應當充分整合內部監督資源,提升責任追究工作效能。
第八十二條 積極運用信息化手段開展責任追究工作,推進相關數據信息的報送、歸集、共享和綜合利用,逐步建立違規經營投資損失和責任追究工作信息報送系統、企業禁入限制人員信息查詢系統等,加大信息化手段在發現問題線索、專項核查、責任追究等方面的運用力度。
第八章 附則
第八十三條 市屬直管企業應根據本辦法,結合企業實際情況,細化責任追究的范圍、資產損失程度劃分標準等,明確職責劃分及具體工作流程等,研究制定責任追究相關制度規定,并報市國資委備案。
第八十四條 市國資委委托其他單位監管的企業及其所屬各級子企業的責任追究工作,由受托監管單位履行市國資委責任追究相關工作職責,并定期向市國資委報告相關工作開展情況。
第八十五條 國有參股企業責任追究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向國有參股企業股東會提請開展責任追究工作。
第八十六條 對發生生產安全、食品安全、環境污染責任事故和不穩定事件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另行處理。
第八十七條 區縣國有企業責任追究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八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八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8月1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