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瀘州市市屬國有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發布日期:2019-11-20 09:33:04 閱讀量:市級各部門,各園區管委會,有關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依據《中央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認真做好地方企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中車改辦〔2016〕12號)、《中共瀘州市委辦公室關于印發〈瀘州市市屬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管理辦法〉的通知》(瀘委辦〔2016〕30號)等要求,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我市市屬國有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有關事項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市屬國有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重要意義
近年來,各市屬國有企業不斷加強公務用車管理,健全公務用車管理制度,規范公務用車運行,同時結合生產經營實際,積極探索符合企業特點的公務出行保障方式,取得了一定進展。但是,目前仍然存在部分市屬國有企業公務用車運行成本偏高、公務出行社會化和市場化水平較低等問題,需要進一步深化改革、加強管理。
推進市屬國有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是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堅決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實施細則精神和省委十項規定、市委十二項規定及實施細則,以及厲行節約反對浪費要求的重要舉措,是規范市屬國有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的重要內容,是企業節約成本、提高運營效率的重要環節。各市屬國有企業要充分認識進一步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重要意義,采取切實有效措施,扎實開展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各項工作。
二、適用范圍和基本原則
(一)適用范圍。
本意見適用于市屬國有獨資及國有控股企業(以下簡稱市屬國有企業),包括市級黨政機關等機構所屬的國有獨資及國有控股企業。
本意見適用的人員和崗位為符合公務用車配備條件的市屬國有企業負責人(指上述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
本意見實施前企業已自行改革的,一并納入本次改革范圍。
(二)基本原則。
堅持制度創新。改革公務交通保障方式,完善差異化公務交通保障制度,推進公務用車貨幣化改革,實現普通公務出行社會化,取消與經營和業務保障無關的車輛,從嚴配備并集中管理經營和業務保障用車。
堅持厲行節約。以市屬國有企業整體的公務交通成本節支為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前提,合理確定公務用車配備標準及公務交通補貼標準,并嚴格規范管理,切實保障履職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實際需要。
堅持統籌兼顧。綜合考慮各種因素,正確處理改革涉及的各方面利益關系,科學制定改革方案和相關配套政策。
三、扎實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各項工作
(三)分類分級推進市屬國有企業負責人公務用車制度改革。
1. 市委、市委組織部、市國資委黨委管理的企業負責人,采取配備公務用車或者發放公務交通補貼方式保障其公務出行。其中:集團本部主要負責人(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原則上通過配備公務用車保障履職需要;其他負責人采取發放公務交通補貼方式保障履職需要。采取配備公務用車方式的,要嚴格執行川委辦〔2015〕28號的規定,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公務交通補貼。采取發放公務交通補貼方式的,要取消配備的公務用車,每月按標準發放公務交通補貼或者在按年度計算的補貼標準內據實報銷公務交通費用。企業不得同時為企業負責人既提供公務用車又發放公務交通補貼。
2.其他市屬國有企業負責人原則上不配備公務用車,其公務出行應以社會化、市場化為方向進行改革,其履職所需公務出行費用納入薪酬體系統籌管理。對納入市屬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范圍的企業負責人,應綜合考慮企業規模大小、經濟效益等情況,在公務交通費用總體節支的前提下,方可采取發放公務交通補貼的方式,保障其履職所需公務出行費用。
(四)合理控制市屬國有企業車輛。
市屬國有企業應當取消與經營和業務保障無關的車輛,為保障企業正常開展業務,結合企業機要通信、應急、商務接待、執紀、安全生產等實際需要,嚴格控制企業其他公務用車保留數量。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過程中,要優先淘汰使用效率低、運行維護成本高、配置標準明顯偏高的車輛。
市屬國有企業根據生產經營實際,按照實用節儉的原則,合理保留直接用于生產經營的經營和業務保障專用車輛(包括直接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車輛、搭載專業器械的特種專業技術服務〔生產〕的車輛等)。
取消為退休、離任或者調離本企業的人員配備的公務用車,不得為市屬國有企業部門負責人及部門其他員工、非本企業人員等配備公務用車。
市屬國有企業要從嚴控制子企業其他公務用車的數量和配備標準。
(五)加強公務用車管理。
實行企業公務用車(含企業負責人公務用車,下同)集中統一管理。市屬國有企業應對公務用車的購置(租賃)、更新、保養、維修以及日常使用等實行集中管理,統一調配。新購置的公務用車應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完善公務用車使用管理程序,健全公務用車使用明細登記制度,確保每輛公務用車每次公務出行的詳細信息有據可查。不得擅自增加公務用車數量,不得向子企業調換、借用公務用車及轉嫁公務用車購置(租賃)資金和運行維護等費用,不得以各種名義占用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等定向化保障的車輛或長期租用車輛變相作為個人固定用車,不得公車私用。
合理控制其他公務用車配置標準和數量。新購置的轎車型車輛配置標準原則上應控制在購車價格18萬元(不含購置稅,下同)以內、排氣量1.8升(含)以下。新購置的商務型車輛要控制在購車價格38萬元以內、排氣量3.0升(含)以下。企業確因生產經營需要等原因必須配備較高標準轎車型、商務型、越野型其他公務用車的,應嚴格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并嚴格控制數量,集團本部原則上不超過2輛。
嚴格規范企業租賃公務用車管理。通過租賃公務用車保障市屬國有企業負責人履職需要和企業日常經營業務的,視同配備公務用車進行管理。要嚴格按照川委辦〔2015〕28 號和本意見規定控制租賃公務用車數量和標準,參照本地區同車型的市場租賃平均價格合理確定單車租賃價格。不得因租賃公務用車增加企業公務交通運行成本。
加強企業公務用車費用預算管理。市屬國有企業要將公務用車購置(租賃)、運行維護等費用以及公務交通補貼納入年度預算管理,明確預算編制、審核、調整、動態監測以及執行等規定和程序,嚴格控制公務用車開支范圍和標準,每年編制公務用車專項預算方案并嚴格執行。
(六)公開規范處置公務用車。市屬國有企業應按照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對取消車輛進行公開規范處置,防范國有資產流失,并于車輛封存停駛后半年內處置完畢。車輛處置收入按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執行。
(七)妥善安置司勤人員。市屬國有企業要根據保留公務用車的實際需要,合理設置司勤人員崗位,采取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確定留用人員。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妥善處理好與相關司勤人員的勞動關系,保障其合法權益。
(八)完善企業公務交通保障制度。市屬國有企業要按照本意見精神制定本企業公務出行保障制度,明確公務出行保障方式、操作程序、管理辦法及公務交通補貼標準等,做好與企業差旅制度的有效銜接,不得為參改人員既發放公務交通補貼又提供公務用車保障。
(九)健全責任追究制度。要將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管理情況、公務用車專項預算方案及執行情況、公務用車總量及使用明細等納入廠務公開范圍、本企業內部審計內容、監事會監督檢查工作內容、巡查巡視工作內容以及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范圍。要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本意見要求及有關部門關于公務用車管理規定的責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追究相關責任,予以嚴肅處理。
四、認真做好組織實施
(十)加強組織領導。市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要加強對市屬國有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作的領導。市國資委負責組織實施市屬國有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作。各市屬國有企業是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實施主體,其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對于正在開展或者已經完成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市屬國有企業,要按照本意見要求進行規范。
(十一)分步組織實施。各市屬國有企業要嚴格按照本意見精神研究制定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按照分級管理原則批準后組織實施。市屬國有企業本部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由市級主管單位審核,各級子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由市屬國有企業本部審核,事業單位所屬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由事業單位初審后報主管單位審核。各市屬國有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完成情況由市級主管單位統一報市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領導小組辦公室要結合備案情況,組織抽查核查,及時糾正不符合改革要求的情況。
(十二)加強輿論引導。各市屬國有企業要切實做好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廣泛宣傳相關政策規定,引導企業職工轉變觀念,營造理解和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圍,及時有效解決改革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摘自:瀘州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