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市市屬國有企業中介機構選聘管理辦法 (試行)
發布日期:2020-06-03 09:29:06 閱讀量: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依法履行國有資產監管職責,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維護國有資產合法權益,規范中介機構選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參照《四川省國資委及出資企業中介機構選聘管理試行辦法》等文件,結合我市國有資產監管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瀘州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和受托管理單位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及其國有全資、控股和國有實際控制企業(以下統稱“企業”)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介服務包括但不限于會計、審計、法律、資產評估、決策咨詢等。
第四條 選聘中介機構應當堅持質量優先,兼顧成本與效率,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競爭和擇優原則。
第二章 選聘條件
第五條 選聘中介機構應充分考慮中介機構的資質、服務質量與服務項目的匹配程度,從符合下列條件的中介機構中選擇:
(一)依法設立,具有相應執業資質;
(二)合法經營、依法執業,遵守法律法規、職業道德和執業準則,有良好社會信譽;
(三)按規定通過了有關部門的年度檢驗;
(四)近三年提供的中介服務未因重大執業質量等問題受到國資監管機構等相關機構通報;
(五)不存在本辦法第二十四條情形;
(六)根據中介服務的實際需要確定的其他必要條件。
第六條 參與選聘的中介機構應當向企業提供符合第五條所列條件的印證材料或相關承諾書,并對所提供材料或承諾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三章 中介機構選聘
第七條 中介機構選聘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開招標;
(二)公開比選;
(三)邀請招標;
(四)競爭性談判;
(五)單一來源選聘。
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可以由選聘單位自行組織實施,也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實施。委托招標代理機構的,應當簽訂委托代理協議,依法確定委托代理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八條 單個服務項目或者單筆服務費用在80萬元以上的中介服務事項,應當采取公開招標方式。
第九條 單個服務項目或者單筆服務費用在80萬元以下的中介服務事項,可以采取公開比選方式。
第十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邀請招標方式:
(一)單個服務項目或者單筆服務費用在40萬元以下的屬于可預計、日常業務范疇的經常性項目,且中介服務質量均衡、價格透明的;
(二)應當采取公開招標的中介服務事項,但由于專業性強等特殊原因,只有有限范圍內的中介機構具備投標資格的;
(三)應當采取公開招標的中介服務事項,但公開招標的成本過高、與標的價值不相稱的。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競爭性談判方式:
(一)經公開招標、公開比選無法滿足候選中介機構數量要求的;
(二)中介服務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服務標準或者具體要求的;
(三)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中介服務項目之日起,如果采用招標或公開比選方式,時間不能滿足緊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計算出服務價格總額的。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單一來源方式:
(一)單個服務項目或者單筆服務費用為10萬元以下的;
(二)中介服務合同簽訂后的服務履行過程中,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重大變化、意外事件或者中介機構解約等情況,致使中介服務無法正常開展并且中介服務不可或缺,缺少后極可能導致企業利益受損的;
(三)因發生不可預見的急需或者突發性的中介服務需求,無法通過招標、公開比選、競爭性談判方式選聘,而政策法規規定或上級單位要求處理時限過短,且該中介服務不可或缺,缺少后極可能導致企業利益受損的;
(四)只有一家符合條件的中介機構可供選擇,或者經兩次公開招標、公開比選后只有同一家中介機構報名,在企業官網或市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媒體等公示不低于三個工作日后無異議的;
(五)屬于原中介服務事項的后續服務或與原中介服務有密切關聯的其他服務,由原機構繼續提供中介服務,在工作質量效果和完成時限、減低費用等方面優于重新選聘中介機構的;
(六)涉及特殊行業或企業的商業秘密,需要嚴格保密的。
第十三條 采取公開招標、公開比選、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方式選聘中介機構的,每選聘1家,原則上報名參與選聘的中介機構至少為3家。
第十四條 經公開招標變更為其他選聘程序的,不得增加選聘價格、數量以及降低服務品質等。
第十五條 中介機構選聘應當組建工作小組,制定工作方案,其中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工作小組成員數量應不低于5人。
第十六條 公開招標、邀請招標、公開比選方式選聘中介機構應當成立評標(審)委員會,邀請有關行業專家參與。委員會應由5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單個服務項目或單筆服務費用在100萬元以上的公開招標項目,應當邀請外部專家參加評標委員會,且外部專家的人數至少為評標委員會總人數的60%。
第十七條 企業選聘報批程序由企業依照內部決策程序自行確定。
第十八條 選聘方式的具體程序,參照《四川省國資委及出資企業中介機構選聘管理試行辦法》中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選聘中介機構,原則上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設定最高限價。為保障服務質量,原則上不得將最低報價作為唯一選聘標準。
第四章 中介機構執業質量評價及運用
第二十條 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應當嚴守相關法律法規和執業紀律、執業道德,獨立、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和提供專業服務,并根據委托人的要求出具客觀真實的業務報告。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當建立科學、公正、全面的中介機構執業質量評價體系或評價標準,按照“優秀、良好、一般、差”四個等次對所選聘的中介機構執業質量作出評價。
第二十二條 按照“誰使用、誰評價”的原則,企業每年3月底前將上年度評價結果(含下屬企業評價結果)報送市國資委,評價結果為“差”等次的,企業應當在中介服務事項結束后及時報告市國資委。
市國資委將匯總的中介機構執業質量評價結果以適當方式進行通報。
第二十三條 企業要強化中介機構執業質量評價結果的運用,評價結果作為選聘中介機構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五章 監督和責任
第二十四條 中介機構在提供服務過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聘用其從事中介服務:
(一)弄虛作假、惡意串通、營私舞弊等嚴重不誠信行為的;
(二)分別接受利益相對方委托,就同一事項提供有利益沖突的中介服務的;
(三)出具虛假或重大失實的業務報告的;
(四)違反中介服務合同約定給委托方造成重大損失的。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當結合實際,制定本企業中介機構選聘行為的管理制度,明確各項選聘方式的具體工作流程、報批程序等,加強中介服務費用預算管理。
第二十六條 嚴禁將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變相規避本辦法的執行;嚴禁企業領導人員、管理人員、工作人員以打招呼、私下授意等方式事先內定中介機構。
第二十七條 企業確定的評標評審專家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資歷。
評標評審委員會成員在評標評審或談判前應當保密。
第二十八條 企業評標評審內部專家的組成,應當充分體現內部監督制衡機制,不得全部從同一個部門或者同一個下屬單位產生。不得聘請以下人員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一)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選聘事項的主管部門及相應監督管理部門的人員;
(三)與投標人有經濟利益關系的人員;
(四)因招投標有關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人員;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回避的其他人員。
第二十九條 評標評審活動開始前應當宣布評標評審紀律。評標評審專家在評標評審過程中不得與外界接觸或聯系。
第三十條 中介機構選聘過程應當全程留痕,所有選聘資料應當由承辦部門妥善保管并備查。
第三十一條 企業監事會應將選聘中介機構事項納入日常監督檢查范圍,加強監督檢查。市國資委適時開展監督檢查。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糾正、提出處置建議意見。
利害關系人認為中介機構選聘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有權向企業提出異議或市國資委投訴。
第三十二條 企業工作人員在中介機構選聘工作中應當遵守廉潔自律規定,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獲取不正當利益。
第三十三條 企業工作人員在選聘工作中與中介機構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
第三十四條 企業工作人員在中介機構選聘工作中徇私舞弊的,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黨紀政務處分等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規定的“以上” “至少”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三十六條 市屬國有參股企業聘用中介機構的,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4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市國資委已發布的相關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摘自:瀘州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